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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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1610-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诉被告张益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10 09:23:2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610-4

张益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诉被告张益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610-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8)截止至2023年12月22日的欠款本金90487.6元、零售利息26365.65元、分期分期利息3344.91元、违约金17837.72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慕芬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何婉君担任。本案定于202478上午900分于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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