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008-8号
徐婵兴、徐广柱: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徐婵兴、徐广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008-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84016.41元,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以贷款本金84016.41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22年12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5日为21004.1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00元。以上合计共105820.51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