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764号
佛山市南海区稚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新明与被告陈艺玲、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稚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2764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撤销(2024)粤0605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关于原告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7256.6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的债务向被告承担补偿责任的裁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7月10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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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