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009号
广顺本多环境技术(佛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株式会社千代田组诉被告广顺本多环境技术(佛山)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五江轻化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将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变更为共同被告并相应变更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00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书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广顺本多环境技术(佛山)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97750000日元、运费损失2427597日元,海上保险费用损失278300日元;2.判令被告广顺本多环境技术(佛山)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集装箱滞箱费1287299日元及集装箱滞港费1199772日元;3.判令被告湖南五江轻化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顺本多环境技术(佛山)有限公司上述1-2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