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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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明月、李富恩诉被告陈汝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30 10:56:1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944号    

陈汝潮:

本院受理原告唐明月、李富恩诉被告陈汝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依申请追加杨焕仪(YUK YEE YEUNG)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94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图强路33号(四楼),房产证编号:粤房字第2641865号,房产登记名字为陈汝潮,价值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整)的房产产权归属原告所有。2、要求被告协助上述房产过户給原告。3、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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