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518号
蒋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蒋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51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278008.94元(包括本金 272385.54 元、利息 4915.45 元和罚息 707.95 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634.79 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0255.69 元(违约金以代偿款 278008.94 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4.4%标准暂计至2023年9月11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元;五、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劲雄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20 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