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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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洛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统友、翟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30 10:55:0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873号    

翟小兰: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洛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统友、翟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87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翟小兰、张统友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90873.25元及利息892.66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30%再上浮50%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调的,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利率相应上调,暂计至2024年1月20日,详见计算表),两项暂合计为91765.9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翟小兰、张统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于2024年6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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