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0112号
李乐:
本院受理原告秦周勇与被告李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011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租金欠款190000 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61000 元。3.判令被告以190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5 日共计78755 元。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律师费32975.5 元。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