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9154号
广州市五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海宏:
本院受理原告徐乐和与被告广州市五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海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915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9687元及支付以该货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自2021年10月26日起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21日为9005.6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14时30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