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4427号
佛山市绿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丘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永宙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绿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丘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442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佛山市绿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7928.8元及利息【以107928.8元为本金,从2022年3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三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0日利息为18994.58元,暂合计为126923.38元。二、判令被告佛山市绿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判令被告丘利强对被告佛山市绿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