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24-6号
胡健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胡健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024-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283XXXX8238180)欠款本金68601.73元和截止至2023年8月7日的利息629.32元、违约金1295.17元、手续费635.56元,此后的利息以68601.73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71161.78元。2.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9时15分于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