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04号
陈秀芳、刘勇彬:
本院受理原告产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诉被告陈秀芳、刘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00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刘勇彬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2994.03元,利息2317.6元,罚息113.28元,复利14.34元,合计165439.25元(暂计至2023年10月9日,从2023年10月10日起至法院向被告刘勇彬送达诉讼材料之日止以未到期本金按合同执行利率计算利息,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分别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计付罚息,按合同执行利率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计付复利;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37个基点(次年1月1日调整)再上浮50%分别以所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付罚息、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计付复利予原告);二、原告对被告刘勇彬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证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证明第*****5号】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秀芳对被告刘勇彬拖欠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海蓝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