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998号
周梓毅: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诉被告周梓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99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7287.43元,利息9609.81元,罚息522.32元,合计417419.56元(暂计至2023年9月11日,从2023年9月12日起至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之日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执行利率计算利息,以逾期本金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个基点(次年一月一日调整)再上浮50%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计付罚息予原告);二、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房【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学第0******3号】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海蓝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