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041-10号
刘金镇: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熊媛婷、刘金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041-1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3637.15元,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以贷款本金53637.15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22年11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7日为12014.72元;2.判令二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倩雯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