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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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4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诉被告张风新、何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4-15 09:46: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张风新、何美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诉被告张风新、何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44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风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9369.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24年4月7日,利息3519.91元、本金的罚息1097.02元、利息的罚息102.45元;此后,分别以所欠本金109369.4元、利息3519.91元为基数按2023年12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本金的罚息、利息的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罚息利率于每年12月7日相应调整)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二、被告张风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285元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三、被告何美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对被告张风新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3****17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二项债权及相应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77.79元、财产保全费1089.45元,合计3667.2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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