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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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8450号原告陈新良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12 17:43:2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450号   

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良被告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8450号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2、解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装修合同》;3、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17268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7268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690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45元/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0日止为1482天*45元/日);5、被告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557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57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6、被告佛山市南海熹园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嘉匠装修有限公司上述第5项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静香曾志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9时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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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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