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233号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联桂城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923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佛山市南海区国美桂城鹿璟村店(佛山市南海区桂平西路2号鹿璟村1号、6号楼第三层铺位号为306-310、331-333、335-337铺)内5台三星电视样机(约价值人民币97,495元)的法律措施;2确认国美桂城鹿璟村店营业地址内5台三星电视的所有权人系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敏谊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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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