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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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689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聚力恒模具钢商行与被告清远市建恒模具有限公司、罗建好、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金宝磨模具厂、罗建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04-12 15:41:2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896号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金宝磨模具厂、罗建恒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聚力恒模具钢商行与被告清远市建恒模具有限公司、罗建好、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金宝磨模具厂、罗建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6896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10929.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0929.26元为本金,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3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949.13元)2.判令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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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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