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46号
佛山市林照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青锋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林照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146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4442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以444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6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19日为7972.47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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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