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9061号
杨殿朝:
本院受理原告中基智造(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殿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906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697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8376.9元(以263357.56元为基数,利息自2023年1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7日利息为68376.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500元;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