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8890号
林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加明与被告林永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889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35830元及利息(以3583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9日为443.75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