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8883号
赵敏坚:
本院受理原告陈辽祥与被告赵敏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888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款项70000元及利息604元。(利息计算方法:以7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30日为60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