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334号
徐小梅、佛山市大漫谷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和光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小梅、佛山市大漫谷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833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决被告一佛山市大漫谷餐饮有限公司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49号南海广场第七层L7-2号房屋进行清场并恢复原状(毛坏)后交还原告;二、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49号南海广场第七层L7-2号房屋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的提成租金2924.30元及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17日期间停业期间租金40534.66元;三、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49号南海广场房屋第七层L7-2号房屋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占用费按15906元/月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的占用费为54901.35元;四、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的租金为基数从本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为3024.02元);五、判决被告交纳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49号南海广场第七层L7-2号房屋的租赁保证金24100元归原告所有;六、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718元;七、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29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