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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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永俊、廖作霁诉被告佛山市康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小春、姜云峰、陈招英、刘文斌、刘珂、胡小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08 16:55:3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246号    

刘珂

本院受理原告付永俊、廖作霁诉被告佛山市康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小春、姜云峰、陈招英、刘文斌、刘珂、胡小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24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佛山市康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该公司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3年7月期间的公司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相应的会计凭证,全部备齐并提供给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原告查阅、复制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文件资料时,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提供辅助;3、判令被告佛山市康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付永俊支付分红款52.5万元、向廖作雾支付分红款27.5万元(具体以审计结果为准);4、判令被告佛山市康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公司工商登记;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晓冰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6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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