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280号
周健超: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周健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28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周健超偿还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欠款本金5602.19元;2.判决周健超向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总额1353.49元:以本金5602.19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1年10月4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暂计为1353.49元;3.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赔偿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如有则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