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5民初30624号之二
郁南县泷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对原告广州沈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郁南县泷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3)粤0605民初30642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五行后应加上“保全费964.48元,广州沈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郁南县泷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广州沈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