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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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5997号原告李文锋诉被告广东粤信弘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彦佳、王景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04-07 16:19:5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粤信弘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景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锋诉被告广东粤信弘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梁彦佳、王景俊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997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2.被告立刻向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移除原告作为被告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变更手续并进行备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28日9时00分于本院49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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