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625-3号
王德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王德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625-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王德飞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54424*****55030310)欠款本金14568.38元和截至2023年8月9日的利息446.03元、违约金433.71元、手续费233.49元;此后的利息以本金14568.3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15681.61元;2.判令被告王德飞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209513217)欠款本金30284.38元和截至2023年8月9日的利息714.18元、违约金1121.72元、手续费784.87元;此后的利息以本金30284.3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32905.1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倩雯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