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6895号
叶冠华:
本院受理原告余国海与被告叶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689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共计220485元及以2204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12月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自动分段1.5倍计付的利息77543.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