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6877号
广东如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李应高:
本院受理原告黄阶林与被告广东如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李应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687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东如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的采购款118852元;2、判令广东如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18852元,自2023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决李应高对广东如动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