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6708号
吴观福: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观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670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吴观福向原告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金99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300元(以99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9日);2.判决被告吴观福向原告广东昊海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161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94元(以1614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9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