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6146号
吴永致、东莞市誉坤隆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悦浩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致、东莞市誉坤隆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6146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共8040元及利息(利息以80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均由两被告依法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5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