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3289号
何钜铭: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伊人汇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钜铭、陈静镅、冯柳英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28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钜铭、陈静镅向原告返还营运费457549.77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市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何钜铭、陈静镅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冯柳英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4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