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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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285号原告冯贤飞与被告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水乡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景碧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03 16:11:3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3285号  

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水乡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景碧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贤飞与被告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水乡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景碧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328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佛山禅城水乡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81834.88元及逾期利息(以81834.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3日为18310.38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景碧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禅城水乡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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