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864号
张洪仔: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治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仔,第三人广东腾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86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3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27715.94元,实际计算至清偿完全部债务之日止(以143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上浮50%,自2020年6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1月4日为27715.94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