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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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刘庆锟、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03 09:59:5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497-1号

刘庆锟刘芳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刘庆锟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497-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38030.65元,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以贷款本金138030.65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3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7日为87051.33元。、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00元。以上合计共225881.98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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