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497-6号
梁焕云、黄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梁焕云、黄海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497-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71694.85元,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以贷款本金71694.85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22年5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7日为24854.21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00元。以上合计共97349.06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