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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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3763号原告泉州南安市时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磐生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则通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中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02 14:25:1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763

佛山市磐生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则通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中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南安市时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磐生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则通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中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3763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8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暂计至20231031日为867.78)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劲雄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本案定于20245291430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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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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