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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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徽州正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小金、谭海虎、李康成、许慧玲、陈绍军、严海芬、李映会、何开锐、李江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4-01 17:09: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374号    

李康成、许慧玲、陈绍军、严海芬、何开锐、李江锋、佛山市虹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州正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小金、谭海虎、李康成、许慧玲、陈绍军、严海芬、李映会、何开锐、李江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37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谭小金、谭海虎、李康成、许慧玲分别在在抽逃出资12万元、3万元、6万元、9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佛山市虹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196800元及利息28208(利息以196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陈绍军、严海芬、李映会、何开锐、李江锋分别在未出资10.5万元、12万元、9万元、0.3万元、29.7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佛山市虹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196800元及利息28208(利息以196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柳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诗雨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29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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