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6058号
张金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张金湖、麦东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市茂南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605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984元和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利息以19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9月3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22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