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973号
佛山市金奥置业有限公司、奥园城市开发(广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集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奥置业有限公司、奥园城市开发(广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97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确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编号为AIAFC103号的《友邦金融中心租赁合同书》与AIAFC-2-103-1号的《友邦金融中心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于2022年4月9日解除;2、判令被告佛山市金奥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拖欠的从2022年1月10日至合同解除日(暂计至2022年4月9日)的租金133897.44元(实际计至判决认定的解除合同之日)及滞纳金(从租金应付日起计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滞纳金暂计至2023年9月27日为53265.50元);3、判令被告佛山市金奥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拖欠的租赁期间从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9日的电费3304.07元及滞纳金(从应付日起计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滞纳金暂计至2023年9月27日为1148.51元);4、判令被告佛山市金奥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因违约而应支付的优惠租期(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4.12月9日)的租金差额314913.10元;5、判令被告佛山市金奥置业有限公司将租赁单元外的公共走廊恢复出租前的原状并承担场地修或复原费用;6、判令原告有权没收被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377895.72元、公共事业费保证金27786.45元;7、判令被告奥园城市开发(广东)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佛山市金奥置业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8、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晓冰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