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753号
舒翔: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舒翔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75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车辆维修费人民币4022.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原告赔付之日即2021年9月13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赔偿原告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林晓冰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