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261号
佛山市菲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强诉被告龙桂莲、佛山市菲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26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一龙桂莲以原告马强名义代持的菲比公司60%的股权属被告一龙桂莲所有;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第一项诉请中6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