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5018号
林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林志强、佛山市南海区惠好滋快餐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501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林志强、被告二佛山市南海区惠好滋快餐店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43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承担迟延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