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824号
黄伟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诉被告刘小琴、黄伟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82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刘小琴、黄伟准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3819.81元、利息7423.3元、罚息15.66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2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算罚息);二、被告刘小琴、黄伟淮向原告支付一审律师费支出19725元;三、原告对被告刘小琴名下佛山市禅城区*******房【粤(2020)佛禅不动产证明第0******8】在上述第一、二项及本案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刘小琴、黄伟准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海蓝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4年5月27日上午9时15分于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