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7812号
吴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吴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81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吴国华向原告支付信用卡(卡号:451***************2)欠款人民币本金31106.41元、手续费1567元、利息19886.5元、违约金2118.1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7月24日止,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国华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海蓝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4年5月27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