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伟强、范敏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诉被告吴伟强、范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62-2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伟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33522.09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3月1日,利息2493.66元、罚息66.74元、复利27.48元;此后,分别以所欠本金233522.09元、利息2493.66元为基数按2023年1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利率标准于每年11月1日相应调整)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二、被告范敏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61.03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