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260号
何肖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何肖柔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26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理赔款3197.59元及利息417.28 元 (利息从2020年5月24日起以理赔款3197.59元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为417.28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建兴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5月15日9时于本院第47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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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