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熊维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熊维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67-1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熊维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7700****940)欠款本金107534.23元和截至2023年6月20日的利息6062.4元、分期利息1511.32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35.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80.36元,被告负担2554.68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