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林衡、李湛: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蒋林衡、李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752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蒋林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01519.68元并支付相应的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3月5日,罚息27687.48元、复利699.16元;此后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2023年10月2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9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利率标准于每年10月28日相应调整)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二、被告蒋林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3751.22元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三、被告李湛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蒋林衡、李湛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佛顺不动产证明第0****69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二项债权及相应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37.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37.18(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62元,两被告连带负担20220.56元;两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